關於天馬藥業集團企業制度定位
的經濟學思考
李漢城
關於天馬藥業集團企業制度的設計,公司創始人、董事長兼CEO黃冬有過長期深入的思考,並且給出四個要點:
- 天馬藥業集團母公司的股份將高度集中;
- 同時,又要把全體投資者和員工都變成股東,即“人人股東”;
- 將來,在財產中一次性劃出一小部分設立老闆家族基金留給後代,與公司永久脫鉤;大部分財產留在公司,並將公司託管經營,實現財產百分之百的社會化,由專業資產公司管理,按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和方向永續經營;
- 在母公司股權高度集中的前提下,為適應集團公司產業化的多種形式,一些子公司可依據公司規則,靈活採取合資、參股及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等形式,以利於多方融資和擴大市場,追求整個集團的價值最大化。
根據這些要點,本文將結合前段時間對全球現有三種企業制度——私營企業、公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最近對員工所有制企業、企業所有制企業的初步研究,通過對各種企業制度的辨析,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天馬公司設想中的企業制度作一定位探討,希望能用經濟學的範疇、術語將該公司企業制度規範起來,如同該公司新藥開發、腫瘤治療、預防醫學三大產業都必須做到專業化、標準化一樣,公司企業制度設計也應盡可能做到專業化、標準化。
一、私營企業、公營企業的蛻變與員工所有制企業
私營企業和公營企業是最古老的企業形式,也是現今所有類型企業的兩大母體,換句話說,現代所有企業形式都是從這兩大母體脫胎而來的。人類社會自原始公社解體、私有制和國家出現以後,一方面私有制的出現必然導致私營企業的產生,另一方面國家建立後國家機器的運轉也需要設立公營企業,比如用於鑄造錢幣、兵器等。私營企業與公營企業應該說是差不多同時產生、長期共存的兩種最基本的企業形態。
股份制企業是由上述兩大母體衍生的第三種企業形式,也是私營企業、公營企業得以互相融合的廣義形態。股份制企業其實也有著古老的歷史,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很早就出現私人合股或公、私相互參股的形式,不過長期處於有限合股的封閉形態,只是到了離今天很近的近代,股份制企業才出現通過股票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社會化形態。
私營企業、公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作為企業的三種基本形態,在相當長時期內代表了幾乎所有的企業形式,即便在以公有制為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中也是如此(社會主義國家有中央國營、地方國營、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等,儘管形式多樣,但都沒能逃出如上三種基本形態)。
在距今四十年前的上一世紀七十年代,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開始以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私營企業員工持有本企業股份,由此衍生出一種新的企業形態——員工所有制企業。
本人在上一期《衡》雜誌發表的《全球現行三大企業制度之比較》一文中,專門寫了一節關於員工所有制企業的比較介紹,最初是想把員工所有制定位為一種大的企業形態,即與私營企業、公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並列的第四種企業形態,經進一步研究思考,發現員工所有制企業似乎還不足以構成為一種大範疇界定的企業形態。
私營企業、公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作為目前三種具有普遍代表意義的、大範疇界定的企業形態,各自的範疇界定都很清楚:私營企業就是私人所有、私人經營、私人所得(當然也可委託他人經營,但不會改變私營企業性質);公營企業有兩大基本特徵,一是由行政區域界定,如國家、省(州)、縣、鄉、村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全體國民所有,二是國民所有權的不可分割性:一個由行政區域界定的公營企業對於該區域範圍內全體國民而言,所有權只能表達為“人人所有”,理論上可以計算出人均佔有份額,但不可分割分配到每個人頭上,否則就會失去公有制的性質(公營企業也可以委託私人經營,或與私營企業合股,但公營份額的國民所有權完整性不受影響);股份制企業則以股份界定:全部由私人股份組成,是私有制的股份企業,全部由公營股份組成,是公有制股份企業,公、私兩者都有,則是混合型的股份制企業,公、私股份依各自的定義界定。
而員工所有制企業顧名思義,是一個企業的財產由該企業內的員工(全部員工,或者至少是大部分員工)所擁有。仔細考察這種企業形態,可發現其與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兩種形態都有交集,但與公營企業無交集。
如上所述,公營企業必須滿足由行政區域界定所有權和國民所有權完整不可分割性兩個基本條件,由此對照員工所有制企業,可發現:
第一,員工所有制只是以企業範圍界定所有權,而非行政區域界定所有權。哪怕企業規模非常大,例如有數十萬員工,佔有大片的土地,也仍然是企業,而不是行政組織。除非政、企合一,例如一個村莊同時也是一個生產企業,這種情況下只能是行政的村莊界定生產企業的所有權,而不能反過來。若反過來,生產的企業界定一個村莊,那麼那個村莊只是企業內部的行政,而非國家政權意義上的區域行政。
第二,公營企業的國民所有權保持完整不可分割,而員工所有制企業的股權被分割分配到大部分或全部員工個人名下(員工所有制的定義就是企業員工個人必須實際擁有該企業股份)。儘管許多員工所有制企業宣稱其100%股份由員工擁有,似乎就是公有制,其實那只是一種表面感覺,其實質與公有制毫無關係。
就其與公有制企業界限清楚而言,倒也滿足作為一種大的企業形態的要求。但員工所有制企業與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就很難以清楚界定。實際上,美國的經濟學界是把員工所有制界定在“私營”範疇內的,即“由全部或大部分員工擁有的私營企業”
(100% or majority employee-owned private company),這一定義顯然是把私有製作為員工所有制存在的基礎。實際也是如此。員工所有制與私有制的區別僅在於數量上的差別,或者說是一個或少數幾個所有者與多數所有者之間的差別,而無本質的區別。哪怕某個企業的股份已經稀釋到每一名員工頭上,甚至於達到最公平的平均擁有,但只要是員工個人擁有股份,就不符合公有制股權完整不可分割的定義,就仍然是私有制,而非公有制。
撇開此一屬性辨別,員工所有制與股份制從形式到內容都更為相近。股份制企業本來就是一種包容形態,本身並不定義屬性,而以其所包容的股份各自定義。員工所有制也是一種包容形態,將一個個擁有企業股份的員工包容進來(在這裏“個人”與“私有”是同義詞),因此,完全可以把員工所有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私有股份制企業。區別可能僅僅是概念上的:股份制企業的股東通常被認為是財產擁有者或“有產者”,而員工所有制企業的股東則被定義為“員工”,同樣擁有財產,一個叫有產者,一個叫員工,概念不同而已,內涵則完全一樣。
綜上所述,由於員工所有制企業與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重疊度太高,不大適合作為一種大的企業制度範疇與三大企業形態並列,而寧可將其看成是私營企業或者股份制企業的特殊形態。
員工所有制企業一般由私營企業通過員工購買股份蛻變而來,少數情況下,也可由公營企業通過政府拍賣改制。
二、“企業所有制”——一種全新的企業形態
這裏給出“企業所有制”的概念,是作為一種大的企業制度範疇提出來的。
所謂企業所有制,顧名思義,就是企業的資產由該企業所有。具體說,企業所有制就是把企業整體作為所有者,而不存在私有、公有(指政府經營、行政區域所有)、股份制的因素。正因為如此,才有理由把企業所有制定義為大的企業制度範疇,與私有制、公有制、股份制並列的第四大企業形態。我們可以將其與其他企業形態作比較來證明。
與私有制比較:私有制的特徵就是私人所有,而企業所有制不被定義為私有制的最大特徵,就是這種制度不出現任何私有者,換句話說,這種制度的法人是作為物體的企業(人格的物化),而不是人(不管是個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因此,不存在私有因素。從本質上說,企業所有制是一種公有制,與私有制有質的區別。下面還將論證,這種公有制與現存公營企業也有很大的區別。
與公有制比較:如前所述,公有制企業必須由行政區域界定,例如一個國家、省(州)、縣、鄉、村或社區範圍內的全體國民所有。儘管公有制的本意僅僅是“公眾共同擁有”(Public-owned),並不包含政府概念,但這種本原狀態只存在于原始社會或文明社會的某些農村公社,在國家力量所及之處,“公有”幾乎只能由國家機器的各級政府代表。而企業所有制由企業自身界定,不存在政府界定的因素。因此儘管企業所有制本質上是一種公有制,但與現存的公有制企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不由政府經營,由此可將企業所有制企業與現存公有制企業明顯區別開。
人類社會現今存在的不由政府經營的公有制,唯有以色列的農村公社“基布茲”(kibbutz)。在基布茲裏,從生產資料到生活資料的一切財產都屬公有,社員共同勞動,產品按需分配,生產、生活活動皆自行管理,並不受政府支配。若把基布茲看成是一個企業的話,也可認為是一種企業所有制(指農業企業。後面將會分析,農業企業的企業所有制與工業企業的企業所有制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與股份制比較:股份制企業最大特徵就是股份界定,由眾多股份組合而成,而企業所有制是不做股份區分的,也就是說,整個企業就是一個唯一的大股份,全體員工共同擁有,不可以區分你有多少我有多少,否則,立即就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由此企業所有制與股份制也截然不同。
同理,企業所有制也不同於員工所有制,員工所有制把企業的全部股份分割後落實到多數(甚至全部)員工名下,而企業所有制如前所述,不做股份分割。
綜上所述,企業所有制是最接近原理意義的公有制:既保存公有制所有權完整不可分割性,又擺脫了政府經營的挾制。儘管企業所有制目前仍僅僅存在於理論假設狀態,並未有實際運行的實體存在(以色列的基布茲只是農村公社,在工業企業裏尚未出現企業所有制),但可以預言,只要有第一個先行者將理論付諸實踐並取得社會認同,企業所有制將會顯現出其強大的生命力並發展壯大。
三、企業所有制的來源
企業所有制的概念,最早出現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初的中國大陸。當時中國正處於新、舊體制更換的初期,由於大量的國營企業存在嚴重的大鍋飯、平均主義,使得生產效率低下,為改變這一狀況,一些經濟學家呼籲將國營企業改制為“企業所有制”,以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但這一新概念幾乎沒有付諸實現的可能,原因在於與公有制理論是相悖的。
如前所述,國營企業以行政地域界定,尤其是中央級國營企業,全中國人民人人有份,若將其改制為企業所有制,等於把全中國人民共同的財產轉移給少數人(哪怕企業足夠大員工足夠多,與全中國人口相比必然是少數),這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經濟學家們搖唇鼓舌,努力論證此舉不是要搞私有化,因為企業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也是公有制。如前所述,本文也證明了企業所有制是公有制,但此公有與彼公有是否一樣?大概只有傻瓜才會認為一樣吧。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企業所有制不可能從公有制企業中產生。
除非不使用經濟手段,而用行政手段強行將公有制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但這是違背社會利益原則的,幾乎沒有實現的可能;另一種設想是通過公民投票,同意將某一企業由全民共有轉變為企業所有,依社會利益原則,也同樣難以實現。而一旦使用經濟手段,例如把公有制企業拍賣,那樣倒是可以轉型為私有制、股份制、甚至員工所有制,唯獨不可能通過拍賣轉型為企業所有制。這倒不是政府故意限制作此一類型轉型,而是現實經濟規律決定了無法操作實現。我們可以具體分析三種情況:
其一,如若通過企業內部員工集資的途徑將整個企業買下來,其結果必定是股份制或員工所有制,而不是企業所有制。邏輯很簡單,員工集資是一種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行為,集資後個人必定要求擁有體現利益的相應股權,也就是必定只能組成員工所有制。唯一的可能,是全體員工出資絕對均等,並立約不追究所有權。由於員工差異及人類私心本能的普遍存在,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二,另一方法,以企業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把整個企業買下來,但在當時的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國有,買賣行為不過是從國家的左口袋掏到右口袋,並不能代表真正意義的購買。
其三,即便有私人資本存在,企業完全利用私人資本向國家買下所有權,依私人資本的運行規律,企業所有權就直接歸私人所有,而不會再多出一層企業所有的中間環節。若因政府政策或企業員工集體意願等因素而必須保留此一中間環節,私人資本也必須擁有足夠的控制權,否則就違反經濟規律。可見只要私人資本介入購買,企業就難以體現真正的企業所有。
既然公有制企業無法通過行政手段或經濟手段轉型為企業所有制,那麼企業所有制產生的途徑只有一種可能:由私人企業轉型而來。
理論邏輯有時候和歷史一樣,也會開現實的玩笑。企業所有制本來是公有制國家出於既要改革國營企業又要維護公有制這樣一個雙重制約條件而提出來的,卻不料在公有制體系內完全沒有實行的可能。相反,在過去被公有制度視為死敵的私營企業,卻最有條件接過這杆旗幟,將私營企業轉型,使企業所有制變為現實。邏輯上推理,由私營企業轉變為企業所有制,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
1. 企業轉型不是通過經濟上的購買手段,而是出自業主個人意願的無償贈與。
如上所述,企業所有制的最顯著特徵是所有權完整不可分割。就所有權完整性而言,如若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手段轉型,除非是由政府購買私營企業(公買私)或不同層次的公營企業之間互相購買(公買公),將私營企業轉型為公有制(或大、小公有制互相轉換),才有可能保持企業所有權的完整,否則,只要是“公賣私”或“私賣私”,企業的所有權只有在唯一一個買主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保持完整(單一私有制),只要有兩個以上的買主組合,就必定會分割為股份制或員工所有制,不可能出現企業所有制。因此,企業(不論公有、私有、股份制)要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就必須排除買賣關係,唯一的途徑只有非買賣的整體贈與。
而依社會利益原則,公有制企業不可能在經濟手段之外將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因為有公眾的制約),而私營企業業主若要將自己的企業改制為企業所有制,只要業主自己一個人點頭就行了,也就是說,公眾意願不可行的事,個人意願反而可行。
2. 私營企業要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原企業的股權需要高度集中
這也是從社會利益原則出發推論的。若要讓一個擁有眾多股東的股份制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必得經過股東大會全體股東議決同意才行,這意味著所有股東都必須同意放棄與股權大小相應的利益收入,服從於無差別的共同利益。儘管不能排除有這種可能,但在普遍意義上說,在一個企業擁有眾多股東的情況下,要取得利益均等的一致意見是很困難的。從實際因素考慮,企業股東越少,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大,若只有一個股東,則只需一個拍板決定就行了。因此,若要以個人意願捐贈企業整體所有權,則要求企業股權向個人高度集中。
3. 私營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原業主必須放棄財產繼承權
我們這裏考察的企業所有制是作為一種常態來定義的,也就是說,是一種可以永續經營的形態,亦即私營企業一旦轉型為企業所有制企業,就不可逆轉,業主就必須永遠放棄財產繼承權,讓企業以企業所有制的形態永續經營。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私營企業的家族財產繼承權往往引起企業退化衰敗,一些有識之士便開始考慮將身後的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這是企業所有制將可能付諸實踐存在的現實基礎。
四、如何看待基布茲?
以色列的“基布茲”的產生則是特例。其產生有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以猶太複國主義作為精神支柱和聯結紐帶(共產主義思想當然也是精神支柱和紐帶,但若無猶太複國主義這一民族因素,單純的共產主義理想不可能維繫其長期存在),因此可將基布茲的產生看成特例,似乎不具備普遍意義。試比較:美國開發西部時並沒有產生象基布茲那樣的集體主義農村公社,而是個人主義盛行,可見美國人缺乏以色列人那種為複國而放棄小我的犧牲精神。
二是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發展墾殖農業。以色列人生存的地區屬於極端乾旱的沙漠戈壁地帶,以色列人為生存必須發展墾殖農業,由於自然條件惡劣,加之與阿拉伯人的矛盾,非常需要集體的力量,個人主義不能不退為次要甚至消失,這是基布茲得以產生的客觀環境條件。
基布茲從根本上說是一種農村公社,儘管後來也發展工業,但其產生無一例外地是以農村公社的形態出現。若把基布茲看成企業的話,其農村公社性質與現代工業企業還是很大差別的:
第一,農村公社的生產基礎是土地開墾和種植,儘管現代農村公社也會採用現代科學技術(農業機械、滴灌技術、良種培育等等),但土地仍然是第一生產要素,資金、技術等要素並不特別重要,只要土地資源許可(以色列實行土地國有制,鼓勵集體租賃),就可容納較多的人共同創業,例如幾十個甚至幾百個人同時都是創業者,而且不論是初始的創業者,還是以後的加入者,都可以較為容易地成為共同所有者。而現代工業企業創業時的資金和技術是主要要素,因此創業往往都是個人行為,若共同創業,最初的合作者也會很有限,使得現代工業企業即便在初始創業期,也很難使所有參加者都成為共同所有者。除非是規模很小、不需區分老闆雇工的小作坊,否則,只要是規模工業,一創業就必得區分出老闆和雇工。規模工業一創業就採取公有制的還未有事實案例(這裏指個人創業,政府開辦的企業另當別論),即便在擁有產生基布茲土壤的以色列,也未聽說工業領域裏有類似基布茲的公有制產生(指原創,由農業基布茲轉型者不在此邏輯)。
第二,工業生產的技術條件遠比農業生產複雜。在農業生產技術條件下,個人能力差別並不很明顯,生產效率、貢獻差別也不是很明顯,比較容易搞平均主義,事實上基布茲平均主義的措施之一就是所有工作(包括管理)都可以互相輪換。而工業生產由於技術條件複雜,個人能力差別較大,生產效率、貢獻也因個人能力差別而有較大差別,而且專業性強,工作不可輕易輪換,此時搞平均主義就很困難,若強制推行平均主義,勢必降低生產效率。
仍以基布茲為例,一些基布茲在發展現代工業企業後,出現了一個高科技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集團,這些人專業性強,不能定期輪換,而且應該給予較高報酬才能激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為加快發展已脫離基布茲而獨立,轉而採取合資、股票、雇工、工資和獎金等競爭機制。
可見,基布茲對於農業公有制具有典型意義,而對於工業公有制似乎不很適用,從工業生產的角度看,基布茲似乎也很難以轉型為工業企業所有制。
不妨比較一下另有一個在以色列很有影響的工業企業組織——“特芬”,如上邏輯就很清楚了。
特芬(Tefen Industrial Park)是以色列首富史蒂夫·韋特海默(Stef Wertheimer)創造的工業園區。韋特海默創造特芬的出發點是“以工業換和平”,即創造出一個合適的工業組織,讓猶太人和阿拉伯人共同勞動和生活,消除敵對,永久和平。1984年,韋特海默選擇了北加利利山區一個資源匱乏、非常貧困的叫特芬的地方,開始了他的計畫,經過20年的努力創業,如今的特芬已經成為一個環境優美、技術先進的現代工業園區,猶太人與阿拉伯人果真和平共處、共同勞動和生活。韋特海默將他的特芬稱為“資本主義基布茲”。至今韋特海默已經創建了5個特芬型的工業園區,他的目標是在以、阿衝突最激烈的地帶建立100個特芬,因而被稱為“中東馬歇爾計畫”。
特芬與基布茲比較,有兩大顯著不同點:
第一,基布茲起點是共同創業,而特芬是私人創業。韋特海默最初在自家廚房裏建立了一個小作坊,製作一些小的工業工具,用摩托車送貨,後來發展成立“伊斯卡金屬工具公司”。1967年當法國對以色列進行武器禁運的時候,政府開始請伊斯卡公司製作以色列戰鬥噴氣機的葉片。
如今伊斯卡金屬工具公司已經發展成為在亞洲和歐洲65個國家擁有辦事處和工廠、99%產品外銷的大型集團,擁有該領域從新金屬合金研發到工具設計等眾多細分環節的3000多項專利。伊斯卡生產的先進金屬工具,被用來製造飛機引擎、汽車零部件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2006年5月,股神巴菲特以40億美元買下伊斯卡金屬工具公司80%股份,成為被“股神”控股的首家海外公司,此舉也使韋特海默成為以色列首富。
正因為有了伊斯卡公司的資本,韋特海默也才有力量於1984年創建特芬工業園區,這也說明,像特芬工業園區這樣的現代化工業企業,不可能像基布茲那樣集體創業,只能是個人行為。以色列前經濟部長大衛·魯賓說:“韋特海默投資的工業園或許是整個以色列企業界有史以來最大的私人企業,沒有用政府的一分錢,他高瞻遠矚地建立起了一個高效、贏利、獨立的社會。”
第二,基布茲是公有制,而特芬雖然給員工提供很高的福利,但絕非公有制,而仍然是私有制,所以韋特海默自稱為“資本主義基布茲”是很恰當的。
若特芬要轉型為企業所有制,那麼唯一的途徑就是韋特海默放棄對企業的所有權和家族的財產繼承權。但伊斯卡已經賣給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公司,韋特海默家族僅占20%的股份,而特芬的主體恰恰是伊斯卡公司,顯然特芬已經不具備轉型的條件。
五、企業所有制的優點
由於迄今的現實中並未真正出現企業所有制企業,這裏列舉的優點也僅僅是推論。所列優點並不僅限於企業經營,而放大到社會歷史意義上加以考察:
1. 企業所有制比股份制、員工所有制更具備條件充當連接私有制與公有制的橋樑
從企業所有制的定義中可知,私營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後,這種形式最符合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制的原理。長期以來,私有制、公有制兩種企業制度由原先的並存轉化為激烈的對抗鬥爭(社會主義革命和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的對抗),甚至出現誰消滅誰的問題。如今兩種制度的鬥爭已經趨於緩和,股份制企業在混合兩種制度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許多學者因此認為股份制的發展將使兩種制度最終統一起來,或者說今後將不再有“資”、“社”的區分。其實這只是表面現象。因為股份制本身對所有權的界定是很清楚的:公就是公,私就是私,從理論上說,不具備相互轉化的功能(利用股份制非法“化公為私”另當別論。而且看來只有一個方向的化公為私趨勢,沒有化私為公的逆向功能。將大股份分割為眾多小股份,讓更多人持股,也許有助於社會公平,但與公有制是兩個概念)。而企業所有制提供了一個非暴力的、和平的化私為公的可能平臺。對一個社會來說,若能有更多的私營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企業,將創造出一個全新的、非國家行政主導的公有制社會。
當美國政府鼓勵私營企業員工持股、並出現為數已不算少的員工所有制企業後,確實給人一種公有制將要在美國全面發展的感覺,其實,這同樣是一種誤解。因為如前所述,Majority-Owned的員工所有制雖說比少數人擁有的私有制體現了較多人擁有資產、也較公平的進步性,但這種形態並非公有制,而是一個個擁有股權的小私有者的組合(而且股權不可能均等),而公有制的最基本特徵,就是股權整體性不可分割,只有公有制企業和企業所有制企業能夠做到這一點。
2. 股權整體性不可分割,能增強企業競爭力,並有利於企業長期穩定
傳統公有制企業的弊端,並不在於股權整體性不可分割,而在於其經營上的競爭動力不夠。造成公營企業競爭力差的根本原因,是因為其政府經營的背景,反正經營好壞都有政府背書,企業何須有壓力動力。
而企業所有制企業就不同了,其性質是“民營”,沒有公營企業的靠山,能否生存完全靠自己,不競爭你就得破產,因而不存在公營企業的那些弊端。在市場競爭力上,企業所有制企業與私營企業是等效的。
而且企業所有制企業的股權整體性,也有助於增強競爭力。許多股份制企業失敗的原因,就在於股權太分散、雜音太多,難以形成一致意見。而企業所有制企業沒有股權多少的差別,決策、管理上可較為集中,形成對外較強的競爭力。
同理,股份制企業股權越分散,重新分化組合的幾率就越高,企業壽命就越短。而企業所有制企業由於股權不可分割,有利於長期穩定,延長壽命。
3. 企業所有制企業內部須建立競爭與合作相結合的分配機制
企業所有制企業最大的特點,是取消了“按資分配”的原則,但這不意味著就實行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相反,不搞按資分配,必得建立另一套有激勵效果的“論功行賞”的分配制度。
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資本以外的分配標準其實是很多的,比如職務職級、業績貢獻、資格資歷等等,都可作為刺激員工競爭力和利益分配的可操作的標準。
企業文化對企業所有制企業特別重要。從理論上說,一個企業所有制企業只要正式錄用一名員工,該員工就自動成為該企業整體所有者的一員;若離開企業,所有者身份也隨之失去。如何對待、珍惜這種特定的所有者身份,是每個員工都必須認真思考和回答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建構整體企業文化。
其實,即便在員工所有制企業裏,企業文化也顯得比一般企業重要。一個明顯的前提是,這種企業是由一個個股份持有者組合而成的,建立什麼樣的遊戲規則?企業如何運作、管理?每個參與者都必須取得一致意見,規則形成後都必須遵守,否則企業一天也存在不下去。
據有關資料,員工所有制企業的競爭力都比較強,企業壽命也較長,這跟員工們的統一認識和自覺行為有很大關係。
但員工所有制企業由於股份不可能平均,仍然明顯存在“股份話語權”問題,其分配規律遵守的也是“按資分配”。撇開著一些,員工所有制企業的志同道合、共同遵守遊戲規則、工作自覺等優點,仍然值得企業所有制企業借鑒。
五、企業所有制是設想中的天馬藥業集團企業制度最為接近的形式
根據本文開篇引據的黃冬先生設想的天馬藥業集團企業制度的四個要點,可發現很接近本文所論述的企業所有制的特徵,茲分述如下:
1. 天馬藥業集團母公司的股份將高度集中
從前述的企業所有制的定義中,可知一個私營企業要轉型為企業所有制企業,原企業股權的高度集中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因為這種轉型系業主財產的自願無償釋放,而非經濟手段的買賣,若無高度集中的股權,無法達成統一意願),天馬藥業集團在企業制度轉型中(毫無疑問,天馬藥業集團目前仍是私營企業),首先必須高度集中股權。
2. 同時,又要把全體投資者和員工都變成股東,即“人人股東”
對於這一條,可理解為實行企業所有制的前期準備階段。這個階段的特徵是創業業主仍然親自經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釋放企業的所有權,相反,必須維持股權高度集中。但創業老闆已經作出無償轉移財產的決定並明確給出轉移日期(詳見下一點),因此,此階段應視為實行企業所有制的前期準備階段。
在此階段推行的“人人股東”,是一種“影子股東”,即只存在於概念上。但分配上可以實現股東的權益,因為創業老闆將把企業純利潤的主要部分分配給員工。不過不是按股權分配,因為股權是虛擬的。同時,按企業所有制的定義,企業整體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因此所有權只是作為分配權的前提,即“你必須是本企業員工才有資格參加分配”,而不能將所有權量化為分配的標準。分配標準將與員工職務、職級、業績等因素緊密掛鈎。
3. 將來,在財產中一次性劃出一小部分設立老闆家族基金留給後代,與公司永久脫鉤;大部分財產留在公司,並將公司託管經營,實現財產百分之百的社會化,由專業資產公司管理,按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和方向永續經營
這一條可理解為企業所有制的完全實現階段。這裏的“將來”是指創業老闆退休及身後。在老闆完全退出企業經營、且一次性地劃出一小部分財產設立老闆家族基金留給後代並與公司永久脫鉤後,天馬藥業集團就完全轉型為企業所有制,而且只能是企業所有制,這是因為:
- 老闆徹底放棄遺產繼承權,也就是後代家族永遠與公司脫鉤,公司就不再存在
私有因素;
- 天馬藥業集團的股權始終沒有分割,只能採取企業所有制形式,否則,一旦股
權分割,就立即轉變為一般的股份制或者員工所有制。這不符合老闆的意願,因為那樣企業將很快分化變形,很可能就不再是天馬藥業集團,即便還在,也面目全非。
- 從理論上說,私營企業業主自願將企業轉型為企業所有制後,企業本身就形成一個自我擁有的實體循環運行下去,但Winter的設想是將企業交由資產公司託管經營,這就比單純的企業實體自我運行多了一重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應該更為完善。結合此因素,或可將此企業制度定位為“信託型企業所有制”。
4. 在母公司股權高度集中的前提下,為適應集團公司產業化的多種形式,一些子公司可依據公司規則,靈活採取合資、參股及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等形式,以利於多方融資和擴大市場,追求整個集團的價值最大化。
這一點體現了策略的靈活性。在現今及今後可預見的相當長時間的經濟生活中,股份制,尤其是開放型的股份制無疑仍有很強的生命力,集團公司不應該完全放棄此一形式,但前提是母公司的股權仍然保持高度集中。
實際上,在現有的員工所有制企業中,也有許多是上市公司。與上市的員工所有制企業相仿,天馬公司對上市部分也將區分“內核”與“週邊”:內核即公司員工和非流通股份擁有者,遵循集團公司的分配制度,週邊即流通股擁有者,遵循市場交易的價值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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